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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布医疗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如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如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广告审查表》(原件)
4)执法、规则划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点;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宣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分、中医药治理部分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3、医疗广告的体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要领、疾病名称、药物的;
2)包管治愈或者隐含包管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果的;
4)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5)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须与医疗广告同时宣布的内容: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广告审查表》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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