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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酒类广告须提供证明文件及禁止泛起内容
1、宣布酒类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生产许可证;
3)酒类销售/经营企业须提供酒类销售/流通许可证;
4)产品质量及格的《检验报告》;
5)宣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以及进口报关单;
6)执法、规则划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酒类广告中禁止泛起以下内容:
1)鼓舞、提倡、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饮酒的行动、画面、镜头,以及不科学的明示和体现;
4)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含卡通形象;
5)体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运动;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或者其他方面的乐成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体现,如“壮阳、提高质量、补肾、事业有成、企业家、乐成人士、重振雄风”;
7)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增强体力、强身健体、延年益寿、解除疲劳”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体现;
8)关于酒类商品的种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9)品酒师在外洋获的奖项,不允许在广告中宣传。
3、CCTV-中文国际频道及涉外频道不得播出“酒类产品广告”(含啤酒、红酒、黄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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