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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农药广告须证明文件及注意事项
1、宣布农药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广告审查表》(原件);
4)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还须提供中文译本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5)执法、规则划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农药广告注意事项:
1)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挂号证》和《农药挂号通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规模;
2)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体现功效的断言或者包管,如“无害”、“无毒”、“无残留”、“包管高产”等;
3)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
4)不得使用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5)不得使消费者在产品的宁静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爆发错觉;
6)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结果或者不科学的文句、术语;
7)不得含有“无效退款”、“包管公司包管”等允许;
8)不得泛起违反农药宁静使用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切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3、须与农药广告同时宣布的内容:
1)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
2)罐装杀虫剂广告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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