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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兽药广告须提供证明文件及注意事项
1、宣布兽药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农牧行政治理机关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
3)国务院农牧行政治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原件);
4)境外生产的兽药广告还应提供:
a)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b)进口兽药挂号许可证;
c)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5) 执法、规则划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不得宣布广告的兽药:
1)兽用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药剂;
2)所含身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
3)临床应用发明凌驾划定的,有毒副作用的兽药;
4)国务院农牧行政治理部清楚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挂号许可证》的兽药。
3、兽药广告中禁止泛起的内容:
1)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体现功效的断言或者包管,如:“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宁静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
2)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内容;
3)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兽医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兽医、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4)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包管公司包管”等允许;
5)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规模不得凌驾国家兽药标准的划定;不得泛起违反兽药宁静使用划定的用语和画面。
4、须与兽药广告同时宣布的内容: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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